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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解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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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王玉泉 周二 十一月 13, 2012 10:09 am

附二: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解读《仅供参考》
一、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解决。20年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情况本身就发生了变化,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如,大家反映的上学难上学贵等,这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
2003年,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提出修订稿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
另一方面“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个修订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案中来的过程。
二、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义务教育法是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经验总结,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是对中国特色义务教育发展规律深入探索与认识的新成果。法律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确保义务教育获得健康、持续和整体的效益。法律还为义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围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宗旨,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三、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又作出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重大规定,这标志着免费义务教育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确立,显示了国家发展义务教育的坚定意志和决心。在继承“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新的义务教育法又明确规定了省级政府的统筹规划实施作用,加强了省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从原来的县级政府统筹过渡到省级政府统筹,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和谐有序、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人才的基础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将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落到实处,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
四、以人为本是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就是《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认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法律的各章有关规定当中,特别是针对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的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不同的少年和儿童当中,哪怕在弱势群体当中都进行了特别规定。
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规定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权利。这个“权利”在义务教育的活动中是要得到发展的。接受权利是要受到质量上的保证,如果过去的《义务教育法》主要是在权利的普及上做出很多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那么在新的历史阶段,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主要要发展我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要完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义务教育。因此,在法律里规定了儿童和少年要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要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还规定了他们在学校里面进行文化娱乐等等。这样一些都表明了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在法律里面不仅要确认,而且要发展。
第三方面,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这样一些权利的明确和发展,如果得不到保障,这个权利的实现将是一句空话,因此法律里从多个方面规定权利的保障。规定了学校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培养的责任,也规定了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
在学校活动当中主体就是教师,规定了教师的相应的活动,相应的职责。教师的主要活动就是要进行教育教学职责,规定了教育教学职责方面的内容,然后规定了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这样的立法理念和思想贯穿在整个立法整体当中,使这部法律不仅有实施的价值,有工作的价值,而且在法理上有重要理念的指导,所以把工作层面上升到崇高的理念,这样的话,新制定的一部《义务教育法》是突出了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权利这样的理念,将会在今后义务教育实施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会在我国家法律体系的建设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五、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中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突出和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的地位。强调政府在保障和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权利的过程中的积极义务。这种义务是政府必须要积极去做的。政府对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对于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负有积极作用。从而使受教育者权利的主张和实现有了现实的、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不仅仅只是一种希望工程。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新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新法的第二条说得非常明确。就是在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的同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对受教育者能否免费提供教育是政府义务的最集中的体现。
第二方面用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第六章整个内容是经费的保障。第42章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本法保障。第44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第4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倾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之外,应当均衡安排经费。
第三方面《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是它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其中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极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是对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很重大的变革,而且这个变革非常迅速,变成了法律方面的规定。所以今后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
第32条也规定了均衡配置的相应措施。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另外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矛盾。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颁奖仪式上评价美国的中小学的政策时说,“现行的政策导致了另外一种不平等,在什么地方出生就影响着一个人拥有什么技能的机会,及其能够运用资本的数量。”一方面规定要“就近”,但是义务教育状况又是不均衡的,所以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新的法规定了经费向农村倾斜。新法第52条、53条、57条我觉得都是这样的规定,包括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很明确的导向,使义务教育整个发展朝向于均衡发展。
第四方面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整个第6章和第7章都是法律责任,第6章是一个经费的保障,第7章对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第五方面,第九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行为。规定了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和控告。因为对义务教育这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你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在我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
六、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进修学校王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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