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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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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09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进修学校沈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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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11 am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
第三十条 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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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12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一、《教师法》的立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依据
(1)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4)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3、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4、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5、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有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9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199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3.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案例]
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
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5.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通常,它有两种不同形式:(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1)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教师的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它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
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要引导学生逐步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要使学生把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相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相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相统一。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3)教师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这条是我国《宪法》等有关法律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进行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即“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给予了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各类大法之所以对人格尊严都作出规定,是因为人格尊严是权利人最基本的精神权利,权利人的各项人格权利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格尊严的要求,表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学生作为权利人,虽然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地位,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现实中,由于忽视了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使学生的这一权利往往容易受到侵犯。尤其是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教师更应给予特别关怀,使他们也能健康地成长,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实中,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包括罚打扫全校卫生,罚超长时间跑步,罚站、罚抄写大量作业,更有甚至用某些数学工具打学生等,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某中学初二学生潘某在1997年12月前后,因上课迟到被老师周某罚站两天半,椅子也被周某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午放学后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因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又多次被老师罚站、罚跑。这期间,周某把潘某调到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并说谁表现最差、最坏,就和潘某坐,孤立、侮辱潘某,严重伤害了潘某的身心健康。
潘某的学习成绩因此急剧下降,更为严重的是,1997年12月前后,潘某开始出现精神方面异常,长时间吸气,眼神含有委屈,睡梦中常常喊“罚站”、“我不是坏孩子”,发展到后来语言混乱,直到最后在家中打父母,砸东西,到学校上课,楼上楼下追打老师。
1998年1月23日,该市儿童心理卫生研究中心诊断潘某患上“儿童期精神分裂症”。3月6日,潘某住该市脑科医院治疗。目前,潘某言语少,动作慢,记忆差,病情尚未根本好转,学习也被迫中断。潘某及其家长在12日11日将该校告上法庭。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规定,原国家教委早在1984年就发布过《关于坚持正面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重申对学生要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教师对学生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持之以恒。既要管教管导,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特别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
在教育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能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并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这些学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即使是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应该指出,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并且容易引起家长与教师的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此项义务是教师应严格遵照并履行的。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这一义务有两方面涵义:(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2)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教师自然更赋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教师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较强的专业性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使其保持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专业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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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12 am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治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使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四、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事,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老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七、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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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13 am

教师二十种文明言行的要求
一、提倡应说二十种用语、忌说二十种用语
1、应说:“这次考试成绩不理想,多分析一下原因,争取下次取得好成绩。”
忌说“你拖了全班的后腿,你这块臭肉毁了一锅好汤”;
2、应说“只要肯下苦功,一定能学好!”
忌说“白痴”、“蠢猪”、“笨蛋”、“我看你就不是学习的料”、“朽木不可雕也”、“你的脑子灌上铅了”;
3、应说(对家长)“我想和您一起找找原因,帮孩子尽快改掉缺点”。
忌说“你的孩子又犯错误了,回去好好教训他”;
4、应说“你的作业很乱,请重写一遍,好吗?”
忌说“你的作业乱像狗刨一样,赶快撕了给我重写!”;
5、应说“你要好好学习,不断进步,用学的知识为祖国为人民服务,这样才不会虚度此生!”忌说“你这辈子是完了,就是块种地的料”。
6、应说“请你站起来回答问题”、“请坐下”。
忌说“站起来!给我回答问题!”。
7、应说“请你坐好”。
忌说“你给我坐好了”、“你没长骨头啊!”
8、应说“你把衣服穿好了,这样不更潇洒吗?”
忌说“把衣服给我穿好,看你像个痞子似的”。
9、应说“你把头发理一理,不显得更精神吗?”
忌说“看你不男不女的,快给我去剃了”。
10、应说“我看你不带首饰、不化妆更漂亮”。
忌说:“看你打扮得像个妖精似的”。
11、应说“请你把个人卫生搞好”。
忌说“看你脏得像个猴似的,快给我整理好!”。
12、应说“请你振作精神,专心听讲!”
忌说“你上课睡觉也行,只求你别捣乱!”
13、应说“这件事我不太清楚,我给你问问”。
忌说“我不知道”、“我不管”、“谁知道找谁去”。
14、应说:“见师长请主动问好”
忌说“看你像个哑巴似的,连句话也不会说”。
15、应说“见到师长请主动让座”。
忌说“你没长眼啊,你屁股长铅了”。
16、应说“对不起,这个字老师误写了!”
忌说“老师毕竟是老师,走过的桥比你走的路还多,老师总比你强”。
17、应说“请你和学校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教育好您的孩子。”
忌说“你的孩子屡教不改,你把孩子领回去,我们无法教育!”
18、应说“有了错误不要紧,只要改正就是好学生”。
忌说“再犯错误,就把家长叫来!”
19、应说“你违犯了纪律,应冷静地考虑一下,这样做到底对不对?对自己对别人究竟带来什么危害!下课后来找我谈谈你的想法。”
忌说:“一边站着去!”或“滚!给我滚出去!”
20、应说“不要紧张,请你再听听,再想想!”
忌说“这么简单的问题也不会,我说了几遍你都听不懂,真是对牛弹琴!”
二、提倡“应做二十种事,忌做二十种事”
1、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身心投入工作,忌工作敷衍塞责,三心二意。
2、应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忌只抓智育不顾其它。
3、应面向全体学生。忌只抓尖子生或少数好学生。
4、应建立新型师生关系,平等待人,尊重学生人格。忌缺乏耐心、歧视、讽刺、斥责、体罚和把学生赶出教室。
5、应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忌不学无术,信口开河。没有根据妄加猜度。
6、应在教学方法上灵活多样,讲练结合,精益求精,勇于创新。忌千篇一律,因循守旧,只顾“满堂灌”,不顾学生是否愿意接受。
7、应既教给学生知识,又教给学生学习方法,逐步培养学生“自学”的良好习惯。忌只教给学生知识,不教给学生学习方法,使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
8、应谦虚谨慎,团结协作,取长补短,互相尊重。忌夸夸其谈,文人相轻,互不服气,拨弄是非。
9、应淡薄名利,洁身自好,忌让学生或通过学生家长为自己谋取私利。
10、应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处处时时以身作则。忌赌博、酗酒、读淫秽书刊,看淫秽录像,到不健康场所娱乐。
11、应团结友爱,相互信任,忌争吵,背后毁谤别人,搞小动作。
12、应与人为善,助人为乐。忌把困难留给别人,把方便荣誉留给自己。
13、应以诚相待,谦逊礼让,忌虚言假套、盛气凌人。
14、应在办公室、教学区专心致志学习和工作。忌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
15、应在工作时间不喝酒、控制吸烟。忌在学生面前吸烟,酒后进教室。
16、应坐如钟、立如松、行如风,忌无坐相、站相等不良行为。
17、应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忌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瓜果皮等,在大街、校园、公共场所边走边吃。
18、应着装自然、洁净大方,协调得体。忌穿奇装异服。
19、应仪表庄重、为人师表。忌佩戴首饰、浓妆艳抹、穿短裤背心、拖鞋办公或进教室。
20、应节约水、电、纸,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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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13 am

教师行为十不准
一、外在形象方面(3条)
1、不准穿着奇装异服进入校,衣不露脐、裙不过膝、鞋不露趾,不穿着无袖、吊带装;
2、不准戴过多、过于明显的各类首饰、饰物进入课堂,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教室并使用,不在学生视线范围内抽烟;
3、不准教师浓妆艳抹,男教师留长发,女教师漂染。
二、言行举止方面(4条)
4、不准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训斥、侮辱学生家长;
5、不准旷课、随意调课、停课、无教案上课、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6、不准越级上访,参与赌博、非法集会、从事特殊服务行业、参与各类宗教活动。
7、不准有违背国家法律、方针政策、教育法规的其他言行。
三、廉洁自律方面(3条)
8、不准以老师工作之便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用、违规强迫学生购买书籍、资料;
9、不准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收受财物;
10、不准在本校内举办、参与以敛财为目的的补习班,组织学生开展有偿家教活动,开办小饭桌。
教职工文明礼仪行为规范
1、 加强自身修养,注意职业道德,讲究仪表礼仪,处处为人师表。
2、每逢周一,全体教职工准时参加升旗仪式。升旗时,脱帽立正,行注目礼,与学生一起唱国歌,做到严肃认真,声音响亮。
3、穿戴整洁,发式适合,端庄大方,上班不化浓妆,佩带首饰适度,女教师不穿时装和短裙,男教师不穿背心和短裤,符合职业身份。
4、不在学生集队场所三二成群地说话。
5、使用礼貌用语,讲普通话,说话注意身份,注意场合,切忌用粗言恶语伤害他人。
6、按时上、下班,遵守作息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外出两小时以内必须向年级组长请假,并把工作安排好,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上班,必须按学校请假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7、参加晨会、政治学习、听课、讲座活动时,应讲究礼仪,不迟到、不早退,不交头接耳,不随意进出会场,不看与会议无关的书报,做好会议记录,早操按学校要求与学生一起做广播体操。
8、在上班时间内绝对禁止在办公室打牌等;不允许带手机进课堂;不允许上班时间串办公室闲谈。
9、不得随意到传达室拿取学校或他人信件、报纸、书刊、杂志等;不得随意在他人报刊、杂志上乱写乱划;未经图书管理员同意,不得拿走阅览室的书报杂志。
10、爱护学校公物,精心保护电教器材、钢琴、教具、书籍。注意保持办公室、电教室、计算机室、语音室、阅览室、自然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
11、下班前,级、科组长要检查办公室,督促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空调等;班主任、科任教师要检查教室、专用教室,督促学生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关好门窗、电灯、电扇等。做好办公室值日,自觉维护办公室整洁。
教师基本修养
1、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不讽刺学生。
2、与学生谈话要用热情的语调,鼓励的眼神。既严格要求,又避免简单粗暴,不训斥学生,不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学生行礼问好时,教师要微笑还礼致意。
4、保持良好的心境,善于控制调节自己的情绪,不得向学生发泄怨气而影响工作,损害自己的形象。
5、教态亲切,声情并茂,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风度。不准用教鞭敲桌子。不坐着上课(生病不能坚持者除外)。
6、坚持正面教育,不准以罚代教(罚站、罚劳动、罚抄作业,罚不准进教室上课等)。
7、保持校园和办公室的安静,轻声说话,轻步走路,不打扰他人工作、学习。不聚在一起闲谈,无事不随便出入他人办公室。上下楼梯靠右行。
8、尊重他人,团结同事,诚恳待人,礼貌相处,不议论、不传播别人隐私,不诽谤中伤同事,不互相拆台,教师之间,不允许言行粗鲁和争吵行为,团结协作,奋发向上。经常使用礼貌用语,诚恳待人,重视与同事的协作关系,形成教育教学合力。
9、接待家长和来宾,要热情有礼,起立送迎。
10、提倡不接受家长馈赠,不得向家长索取物品,不得在任何节假日暗示学生送礼。不得对学生有亲疏远近的表示,不勉强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学校关于反对民族分裂、非法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教职工言行规范十不准
1、不准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
2、不准在任何场所宣扬和传播宗教;
3、不准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
4、不准说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话;
5、不准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6、不准参与民族分裂主义活动;
7、不准宣扬封建迷信;
8、不准歧视非本民族的教工和学生;
9、不准在课堂和学生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10、不准在课堂上、学生中散布与中央政策、国家法规不一致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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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进修学校沈红雨 周三 十一月 28, 2012 10:14 am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填入题干后的括号内。)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 B学制的建立 C教育实体的出现 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
A生理活动 B心理活动 C认识活动 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 B杜威 C夸美纽斯 D洛克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 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 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
A杜威 B斯塔弗尔比姆 C泰勒 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
A直观性原则 B启发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 B讲解法 C讨论法 D演示法
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B德、智、体全面发展
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 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
C《教师资格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 B课程制定者 C课程设置的要求 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A评定学生学业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和等级制记分法
B一般说;题的数量多、便于给小分的;用等级制较便利
C题的数量不多、开卷、理解和灵活运用的题用百分制较方便
D在成绩评定时;不能把等级制换算成一定的分数

13.下列关于复式教学叙述正确的是(C)
A复式教学就是对两个以上年级的学生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组织形式
B复式教学适用于学生多、教室少的情况下教学
C复式教学课堂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自学或做作业同时进行
D复式教学情景下的学生的基本技能和自学能力相对较弱
14.下列关于教学方法和教学策略的关系叙述正确的是(D)
A教学策略受制于教学方法 B教学策略从层次上低于教学方法
C教学方法的采用不受教学策略的支配 D教学方法是教学策略的具体化
15.学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基本途径是(A)
A各学科教学 B政治课 C班主任工作 D共青团活动
16.道德教育的认知模式理论的提出者是(B)
A科尔伯格 B皮亚杰 C麦克费尔 D班杜拉
17.中国最早采用班级授课制始于1862年清政府开办的(A)
A京师同文馆 B京师大学堂 C南洋工学 D洋务学堂
18.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提出的班级管理理论是(C)
A民主管理 B目标管理 C平行管理 D常规管理
19.能较全面地反映被评价者品德情况;且应用较广的品德评价法是(C)
A加减评分法 B操行评语法 C评等评分评语综合测评法 D模糊综合测评法
20.用于选拔性和竞赛性活动的评价属于(A)
A相对评价 B绝对评价 C个体内差异评价 D形成性评价
二、填空题
1.义务教育依据“法律规定”;具有__强制__性、免费性、__普遍__性。
2.学生的年龄在12-15岁之间;处于少年期;是人生理发育的第__二__个高峰期。
3.布卢姆认为;完整的教育目标分类包括三个主要领域:一是__认知__的;二是_情感___的;三是动作技能的。
4.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目的的__根本特点__;要求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教育__质量标准__。
5.教学是学校的_中心_工作;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现教育目的的_基本途径 。
6. 理想信念 是道德之本,___教育观念__是师德之魂。
7.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主要是由教师体罚、_变相体罚__和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
8._ 平等、民主、合作 _是新型师生关系的基本理念。
9.教学大纲侧重强调的是知识和技能目标,课程标准在关注知识和技能目标的同时,还关注学生学习的_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_。
10.课程综合性是新课程特点之一,其综合性表现为__加强学科综合_设置综合课程、增加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11.教学大纲相对强调教师的教,课程标准更强调学生的学,强调学习的过程与方法。
12.新课程标准从内容上看,关注学生的__学习兴趣与经验;终身学习必备___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13.能够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的课程是_校本_课程。
14.一般认为,传统的课堂教学偏重_科学世界_,远离生活世界和儿童世界。
15.按照课程资源的功能特点,可以把课程资源划分_素材性资源_和_条件性资源_两大类。
16.教师专业化是使教师从_普通职业_型转化成_专业职业_并获得相应专业地位的过程。
三、概念辨析和观点简答
17、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l)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18、怎样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答:(l)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
(2)以爱为基础,信任、理解学生;
(3)面向全体,因材施教;
(4)讲求民主,宽松和谐;
(5)塑造和提升现代教师人格。
19、简述确立三维目标对于促进学生自主发展的重要意义。
答:有利于改变只重结果不重过程的现象,注重学习主体的实践和体验,注重学习者的学习经历和学习经验,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掌握方法,课程本身体现工具性与人文性的高度统一,使日常的学科学习上升到追求真善美的境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
20、新课程实施中,教师的角色和行为需要发生哪些变化?
答:(l)由重知识传授向重全面发展转变;
(2)由“大一统”教育向“让每一个孩子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转变;
(3)由“以教定学”向“以学定教”转变;
(4)由“重结果”向“重结果更重过程”转变;
(5)由“知识权威”向“平等和谐”转变;
(6)由教学模式化向教学个性化转变。
21、新课程学生评价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答:(l)在评价功能方面,要淡化甄别与选拔,重视发展;
(2)在评价内容方面,实现评价指标多元化,关注个体差异;
(3)在评价主体方面,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4)在评价方法方面,实现评价方法多样化。
22、新时期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专业发展提出什么要求和挑战?
答:我国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改革对教师的专业化和专业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和专业化教师队伍,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1)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核心要求。(2)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理念。(3)实现角色的转变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具体目标。(4)教师专业发展还应体现为教师对育人的责任感的提升。
四、分析应用题
23、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费某平时纪律松散,经常迟到,上课与邻座讲话,经老师多?教育仍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做生意,对子女疏于管教。班主任赵老师虽然多次与其父母联系但没有找到其父母。赵老师认为,如果继续让费某随班学习,会给其他同学带来不良影响,于是他三番五次找费某谈话,要其自动退学。费某在老师的压力下,加上本身又有厌学心理,便于2002年5月20日,未经家长同意,辍学回家。这位班主任老师做法是否合理?请加以分析。
答:(1)停止学生上课的做法是不对的,侵犯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师要依法执教。
(2)分析与评论:停止违反纪律的学生?课,应符合教育活动的价值要求,与对学生的教育相一致,同学生违纪程度相适应,有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班主任老师不得随意不让学生上课,不能带有个人偏见和感情用事;后进生的转化需要教师的爱心、耐心和信心;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不可偏爱,要讲究教育艺术。
24、结合自己所任学科的教学实际,谈谈从“知识本位”教学设计向“育人为本”教学设计转变的基本要领。
答:(1)从目标设?与执行的角度,要实现从“知识目标”向“三维目标”转变;
(2)从内容选择与转化的角度,要实现从“封闭、单一、确定性内容”向同时兼有“开放、多元、不确定性内容”转变;
(3)教师要变单向学生传授固定知识向促进学生学会学习转变,要运用丰富多样的教学策略引导学生发展,要不断增加创造性的教学设计;
(4)设计过程中要由过去过份关注教师的教向更多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要求、体验等转变;
(5)教学过程中要由过去过分关注结论、结果向同时关注过程、方法、态度等转变;
(6)教学评价中要由过去过分关注考试成绩向同时关注学生多元智能发展,培养学生丰富个性等转变。
25、美国教育家波斯纳提出:教师成长=经验+反思。请你谈谈对这个教师成长公式的理解和体会。
答:这个公式反映了教师专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因为,经验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但没有反思的经验是封闭的、僵化的和有局限的。
在教育教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反思,对教师专业发展具有以下功能:
(l)反思使教师重新找回失去的自我,相信自己才是处理自己问题的专家;
(2)反思使教师隐藏在自己心中的教育思想得以激活;
(3)反思是充分挖掘自己专业发展资源的主要方式。



进修学校沈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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