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 干训师训 :: 师训

向下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Empty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帖子  进修学校王玉泉 周二 四月 16, 2013 10:37 am

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伊春区教育培训中心学校 王玉泉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从大的方面讲,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从教育的层面看,是依法执教的需要。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教师更应该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第一条上看就是“爱国守法”,怎样守法,必须学习法律,知道法律。
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
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
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
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
二、我国现行的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
1、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4、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5、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主要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
三、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 1月1日起正式施行。凡年龄不满 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它使人们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仅仅是父母和学校的事情,也是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1、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保障权益原则(2)尊重人格尊严原则(3)适应身心发展特点原则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分别适当说明)
2、《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涉及的年龄划分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六周岁入学,可推迟到七周岁,16周岁可以外出打工)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八种重大犯罪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只要未满十八周岁,无论进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判处死刑(包括不得判处死缓),无一例外)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
 家庭保护 (是基础性保护)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监护和抚养——家长的基本义务 尊重、教育和引导——家长不可忽视的责任 (家长允许辍学就是典型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2、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3、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现实生活中,发生在老师身上的违反学校保护的现象很多,剥夺上课的权利,讽刺挖苦学生,体罚变相体罚等等(我们后面会一起说明)
社会保护
(1)、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2)、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3)、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 (4)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5)、公共场所优惠开放(举例)
(讲解,四项保护的基本含义保护,举例说明,例如网吧的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规定,企业不得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认得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杂技团等)
有关学校和社会保护缺失的案例:
案例:近日“贵州毕节5名男孩取暖致死”新闻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初步查明,这些流浪孩子因为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而中毒身亡。现代版“卖火柴小女孩”的故事背后,是人们对孩子关心的欠缺?还是法律真空与对社会的拷问? 2012年11月16日,5名男孩被发现死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街头垃圾箱内。经当地公安部门初步调查,5名死亡儿童是来自3个亲兄弟的5个孩子。这5名男孩是因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当地公安部门通过多方调查取证,5名死亡男孩分别是陶姓均居住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擦枪岩村。事发当晚,5民男孩为避寒在垃圾箱内生火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官方表示,这次事件暴露出毕节市在社会管理、社会救助和保学控辍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毕节将吸取教训,健全和完善主动救助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学校管理,认真开展关爱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帮扶工作。
案例:(有关袁厉害情况介绍,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收养弃婴,共计达到100多人,2013年1月4日发生火灾)图片(多媒体)说到袁厉害收养弃婴这个要害,通报难觅当地政府对残弃儿的责任担当,却历数自愿献爱心二十多年的公民袁厉害的三个不符合收养条件。公民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政府倒像旁观者了。正如有人所说,如果没有袁厉害的爱心和持续,她收养的多名弃儿或许不等火灾早已没命。她补充当地公办福利院之缺,(儿童福利院应该收养)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事实。有关方面没有直说默许民间爱心行为是好心犯错误,却清楚地告诉世人,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意宽于管理”是工作的漏洞所在。照此推论,如果有关部门加强监管、不宽于管理,这些孩子很可能无人收养、无人觉察地先后死去,就不会集中死于火灾。这是何等冷酷的逻辑。
司法保护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2、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
3、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适当展:开少年法庭,新闻采访打上马赛克,不公开真实姓名等)
四、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权利和义务)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 (2)品德 (3)学历。(4)业务。 (5)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简单介绍,申请,审查,考试,认证)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中小学实行初级、中级、高级,填表时经常出现错误,制表不明确,如职务我们通常认为是校长、主任等)
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五、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内容
新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9月1日施行。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就其性质而言,其具有强制性、统一性(普遍性,学制。教
材的编排等)公益性(免费性)。对各条性质举例说明
(二)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九年制义务教育,所以规定16周岁不得被聘用)
(三)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教师工资省内大体一致,各区县不一样的原因)
(四)义务教育法关于对待学生的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不应该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义务教育法关于对待学生德育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解释:我们很少,小学生的品德与生活和社会中的实践课也不多,社会调查更形同虚设。例如……)
(六)义务教育法关于对培养学生的能力和师生关系的规定
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解释说明:过去的说法,政治课培养合格公民,现在培养负责任的公民,被动型和主动性体现其中)。平等的对待学生的问题,我们的新型师生关系应该建立在民主、平等、合作的基础上,但是事实上无论从更高层面甚至是教材(举例,政治课八年强调师生关系但局限性很大……)只有民主、平等基础上才有合作,才会培养出独立思考能力的学生,而我们只是在努力,还远未达达,传统教育造成了很多丢失:
多媒体【丢了】上幼儿园丢了天真,上小学丢了童年,上初中丢了快乐,上高中丢了思想,上大学丢了追求,毕业后丢了专业,工作后丢了锋芒……(例子,自己孩子周末出去玩的例子)
案例:一个朋友的孩子回国读初中,课堂上习惯地站起来指出英语老师的明显错误。结果,她不但被英语老师足足批评了一堂课,最后还把家长找来,要求家长严加管教,不许再顶撞老师。那个学生郁闷了很久,再也不敢指出老师的错误了。如果在外国课堂老师这样批评学生,全班学生都会站起来跟老师对着干,老师甚至会被处理的。(我们包括政治课教材强调老师讲错了怎么办,下课后找老师委婉的说出来,我们教会学生什么,教会了学生方法,而我们却丢掉了原则)
(七)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校园安全的规定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张丽莉老师的事迹);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八)义务教育法关于教育均衡发展的问题
第一方面,新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新法的第二条说得非常明确。就是在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的同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对受教育者能否免费提供教育是政府义务的最集中的体现。
第二方面用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第六章整个内容是经费的保障。第42章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义务教育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本法保障。第44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第4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倾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之外,应当均衡安排经费。
第三方面《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种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是它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其中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极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是对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很重大的变革,而且这个变革非常迅速,变成了法律方面的规定。所以今后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向作用。
第32条也规定了均衡配置的相应措施。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另外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矛盾。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颁奖仪式上评价美国的中小学的政策时说,“现行的政策导致了另外一种不平等,在什么地方出生就影响着一个人拥有什么技能的机会,及其能够运用资本的数量。”一方面规定要“就近”,但是义务教育状况又是不均衡的(择校大量存在,不说师资只看基础设施各学校差别很大),所以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新的法规定了经费向农村倾斜。新法第52条、53条、57条我觉得都是这样的规定,包括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很明确的导向,使义务教育整个发展朝向于均衡发展。
六、教师常见违法行(违规)为及其预防
 体罚学生 (变相体罚学生) ;侮辱学生
 有偿家教(违规,违反职业道德):扩展说明,强调家教不等于“叫家”等
 侵犯学生财产权 (没收贵重物品)
 限制学生人身自由 ;侵犯学生隐私权 (看日记,信件等)
 非法搜查(丢失物品,全班搜身等)
 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
体罚案例:(打手板等常见,罚站,赶出教室这个要重点强调,坚决让学生在你的视线之内,这是教师自我保护的需要;掐学生部分老师手法很“高”)
案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李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李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事发第三天小鹏住进,诊断为“左眼钝挫伤” 、“重度心理障碍”,随后入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李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 变相体罚:某小学五年级的数学教师在放假前规定,期末考试中每错一道题,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学生张某在考试中错了五道题,因此每天应做500道题,21天的假期,总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业,数量惊人。张某开学时因为没有完成作业而跳山自杀。
合理的惩戒方法
●语言责备 ●书面检查 ●点名批评 ●增加作业(不是罚作业,要适当)
●剥夺特权 ●隔离措施 ●留置学校 留置的原因要合理;留置的时间要合理;留置的程序要合理
●没收 ●赔偿损失(坚决不能说罚款)●处分
●移送工读学校
●其他
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 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 分不同情况)
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一定要问明情况,并明确得到学生的认可)
 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分情况,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沟通)
 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有责任)
 5、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一定要检查)
 6、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不可以)
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根据时间决定是否讲解)
一、爱国守法。二、爱岗敬业。 三、关爱学生。四、教书育人。五、为人师表。六、终身学习。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最后,预祝各位教师过一个充满欢乐的假期,谢谢!

进修学校王玉泉

帖子数 : 74
注册日期 : 12-04-12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 干训师训 :: 师训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